通常情况下,直播团队在看到手球犯规时,必然会首先选择该犯规镜头,随之选择与该行为相关人员的镜头,包括犯规球员、守门员、人墙球员等,直至之后的任意球镜头以及防守反击镜头。涉案直播团队采用的亦是这一常规做法,与具有此类赛事直播资格的其他团队并无实质差别。至于给犯规队员、守门员近景镜头等以渲染气氛的作法,同样属于此类赛事直播团队常用的符合观众预期的直播手法,因此,难以看出涉案直播团队明显的个性化选择。
答疑解惑是慢镜头所起到的客观功能,而镜头的客观功能显然并非独创性所考虑的对象,因此,慢动作的答疑解惑作用,与独创性并无直接关系。退一步讲,中超赛事的信号制作手册中对于慢动作的“答疑解惑”功能亦已有明确要求,该功能亦非直播团队的个性化选择。 中超赛事在其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对于慢动作的使用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足球的越位、身体接触中小动作犯规、球落地进门、界外判定、红黄牌判定等等”,此外还包括“运动员鬼脸、嗜睡的婴儿、狂热的球迷”等……(进球的慢动作回放)属于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所规定情形,且采用的亦是常用拍摄手法……基本均属于具有此类赛事直播资格团队通常会做的选择……不足以说明其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在特写对象的选择方面,上述事例中基本上是随着比赛的进行而选择标志性的镜头,比如在开球的时候选择裁判的特写镜头,在进球时选择进球球员的特写镜头等,这一选择方式属于常规选择方式。不仅如此,在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对于很多特写的使用及切入时间均有严格规定,如开场前“3:15—2:15队长挑边、裁判近景”、开场前“2:15—1:30主队首发队员”、开场前“1:30—1:00双方教练近景”、开场前“1:00—0:30双方重点运动员或队长”、开场前“0:30—0:152号中圈近景”“90:00—0:15进球队员特写”等。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本院认为,上述事例中无法看出在特写对象的选择上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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