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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知
“古董”一词的确切含义,到现在还有一定的争论,一般认为来自“骨董”,而对骨董的解释,大致有三种意见:
1.宾语前置结构,代表人物:董其昌。董其昌著有《骨董十三说》,里面写到:“‘骨’者,所存过去之精华,如肉腐而骨存也;‘董’者,明晓也。‘骨董’之者,即明晓古人所遗之精华也。”
2.实虚结构,代表人物:章太炎。章太炎著有《新方言·释器》,里面写到:“匫,古器也,呼骨切。今人谓古器为骨董,相承已久。其实骨即匫字,董乃馀音。凡术物等部字今多以东部字为馀音。如窟言窟笼,其例也。”
3.形容词-名词结构,代表人物:裴骃。《史记·扁鹊仓公列传》里有:“气当大董”的说法,裴骃集解引徐广注语“董谓深藏之”。古董就是深藏的古物。
到了收藏界,骨董的意义虽然莫衷一是,但是其内涵已经形成,主要指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即所谓的“硬片”。
“文物”一词也是历史悠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含义也不同。中国古代最早的“文物”见于《左传·桓公二年》:“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这里的“文物”指典章制度,而不是今天意义上的文物。在历史进程的演变中,“文物”还被用来引申指文彩物色、旌旗仪仗、文人墨客,甚至指代文化悠久。直到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设立了文物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国文物、博物馆、图书馆事业,各地方也都设置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的概念才正式走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进程,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模糊的描述了文物的范畴。
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在条例这个层次规定了“文物”的定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从法律上界定了文物的概念、基本特征和范围。“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综上所述,古董仅指主要指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而文物则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二者从时间和实物两个量度都不同。古董未必是文物,文物也不一定是古董。某些情况下,二者可以互换;而大多数情况下,文物的含义比古董更为深远,所以不能互换。
最新的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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