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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残障之声 的邀请。
在中国,公务员的最新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警察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要求是“凡进必考”。
一、近年来残疾人公务员应聘工作状况如何
近十年来,我国对维护和推进残疾人报考公务员,近几年来无论是政策还是执行,都出现了可喜的进步。出现了一些残疾人通过公务员考试被政府录用的“典型”案例。如:2006年右手残疾、研究生学历的王小莉女士,以笔试第一、综合面试第二的成绩,成为江苏省首位通过公务员正常招考程序进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又如:2004年小儿麻痹症右腿残疾、拥有中文硕士学位的王俊,考入了苏州市残联成为首位残疾人公务员。
但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公务员残疾人招聘工作看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现在现实中就是比例过少。
2010年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在《法制日报》的《残疾人公务员也是国家形象》文章指出:各地公务员队伍中残疾人比例远远低于政府要求水平。
周伟教授文章中写道:上海每年招录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2000多人。2004年至2006年招录的残疾人公务员数量总共7个,且实际录用单位仅限于各级残联,以2006年最多录用4位残疾人计,残疾人录用比例也仅为0.2%,远低于该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要求的1.6%的标准。 另一份调查显示:上海市2004年、2005年、2006年政府机关招录的残疾人数量分别为:3个、0个、4个。 上海属我国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国际大都市仅能做到这样,其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情况就更不容乐观了。
山东东营市《2017年东营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显示:2017年东营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公务员171人。首次面向残疾人招录公务员,名额为:1名。 在日常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所在地行政机关中残疾人“少之又少”,有的地方残联中的残疾工作人员比例也过低。
那么,到底少到什么程度呢?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我们找不到各地政府对招聘残疾人公务员的公开数据,即使向政府申请相关信息公开,效果也不好。
北京一家致力于促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 “益仁平中心”从2010年9月开始,向30个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发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政府披露残障人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从业状况。截至2011年1月14日,多数政府部门都采取了拖延、不置可否的态度。
正是出自这种情况,2016年8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要求研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翻译”一下就是说:研究、推出制度,以制度的方式,要求各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招聘残疾人的数据要公开,其中就包括残疾人公务员的招聘数据。当然,制度是制度,各地政府执行不执行、执行效果如何,才是对中央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
二、寻根溯源:整体、全面了解“残疾人报考公务员”这件事
要想整体、全面了解“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的发展,还是要从我国当前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念和原则出发。
首先,出于社会各类群体共同发展、公平发展的理念,“特惠性”地扶助残疾人与其他各类群体共同发展的认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识。所以《“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中明确:(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好他们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 先点明基本原则并不是闲着没事干,而是因为社会目前依然有很多如下声音:
天涯社区的帖子:“公务员优先录取残疾人 大家觉得公平吗”。
同等条件下为什么 又凭什么要优先录取残疾人??!! 我们都是寒窗苦读,社会苦无出路才出来竞争公务员 难道不要我们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是残疾人???? 怎么政策一句话 就把原则给强奸了……
作为残障人群体的一员,从内心来讲,如果社会能给为我们提供足够的康复、学习、就业的条件,能让我们平等的与其他人一样成长、竞争,我们也不需要什么所谓的“特惠性”制度!
但,我国因为历史和发展原因,目前还很难做到,这也是各届政府持续推动残疾人就业,包括残疾人应聘公务员工作的原因。
在上述政府执政理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原则下,当前对残疾人就业的行政法规方面是这么规定的: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基于相关行政法规,我国当前推动残疾人就业的主要任务这么明确的的: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三、主要任务
(二)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2.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研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5.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 在下面“残疾人就业增收重点项目”中:4.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项目
推动各级党政机关、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机构)普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那么,当前公务员队伍中残障人士少的原因有哪些?
结合上述资料与相关信息,认为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出自以下方面:
1、法律不完善,缺少针对性法律支撑。
残疾人公务员招聘原则、目标、任务都已经明确,恰恰就是起到保障作用的法律不完善,导致缺乏制裁机制,而且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还规定了替代办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是,一些行政部门“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的情况依然存在。
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设定录取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没有规定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就业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对招纳残疾公务员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制裁机制。
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在《法制日报》的《残疾人公务员也是国家形象》文章就指出:国家机关录用残疾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设定了不低于1.5%的底线,被许多国家机关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规避。
2、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互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与之相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对应聘公务员的身体状况的要求要求和规定与《残疾人保障法》诸多冲突,将相当一部分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能力的残疾人拒之门外。
据悉,自2004年,《体检标准》已有过几次大的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2010年3月。虽然屡经修订和完善,但仍存在大量针对艾滋病感染者、血液病患者、糖尿病患者、听力、视力障碍者和妇女等的限制性要求。
2012年,因视力一级残疾,安徽大学生宣海在几种层次的公务员考试中屡屡碰壁,或因为考场没有相关便利措施无法参加考试,或因为体检不合格。
几次碰壁之后,宣海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原告宣海的视力低于0.8,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为盲人考试提供便利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考试。而且原告宣海是低视力,并非盲人。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为原告考试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 根据先行法律,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宣海诉讼请求。
针对2011年11月宣海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安徽省人社厅未提供便利不作为一案,一审法院认为:宣海是低视力残疾人,不属于盲人,宣海要求安徽省人社厅为其提供专人考场、盲人试卷或电子试卷或专人读题等无障碍服务,无法律依据;针对宣海报考安徽公务员因视力低下被取消报名资格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宣海属于视力低下人员。由于视力低下人员可能影响到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故不在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录用范围之内。安徽省人社厅在对宣海的资格审查后,作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残疾高等教育的缺失,满足公务员岗位能力标准人才储备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但从各地执行来看,效果不容乐观。
2016年山东省直单位招考6名定向残疾人公务员,乍一看,体现了组织、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但是再通过其招考报名条件我们能看出什么?
岗位条件中,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对其他人看似一般的条件,却成为众多残疾人无法逾越的鸿沟。
这并非危言耸听。东营市广饶县为例,在上述条件下,拥有54万人口,名列中国百强县的广饶,从县残联得到的统计数据却是“全县尚无一人符合报考条件”。 能力源自教育,如果无法保证教育,那就只能期待“自学天才”的出现。而我国残疾人教育建设,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高等教育建设严重不足。
2017年7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三)重点任务中只强调: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并没有明确的任务指标。
于是问题症结出现:
在即使身体状况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要想参加公务员考试,必须具备相应学历与能力;要想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能力,必须经过相应水平的教育学习;政府要求高等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校坦诚“没有经验、条件不足”。
现实情况确实有相当一部分高等教育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教育能力!
2014-2016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高校(普通学校+高等特殊教育院)共招收残疾学生:9542人。(各类、各级)
2015年全国高校(普通学校+高等特殊教育院)共招收残疾学生:10186人。(各类、各级)
2016年全国高校(普通学校+高等特殊教育院)共招收残疾学生:11533人。(各类、各级) 三年共招收各类、各级残疾学生:31261人。这点高等教育人才量,在700多万公务员数量里面,全进去才多大比例?
0.41899441340782 %。
任重而道远啊!
四、希望
在高速发展的中国,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转变,只要是怀揣梦想、甘于奉献、具备相应能力的人都应该有机会加入公务员队伍,其中就应该包括我们残障群体。
展望将来,希望政府在社会各类群体共同发展的原则下:
希望政府在法律法规的层面,把互相冲突的方面化解掉,给予残障群体通过自身能力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为社会奉献力量。希望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招录公务员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对笔试成绩合格,具备了正常履行所报考职位的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与健全人一样一视同仁予以录用。更希望符合现行条件、有志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残障朋友,不要气馁,积极前行。我们共同期待更多的残障朋友加入到公务员行列,通过自身能力和优势,推进我国残障事业发展。
最后:不喜欢、也不认同上述内容中“残疾人”的说法,更认同“残障人”的表述,但为更多朋友更好阅读,故没做修改。
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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