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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VIE架构的完整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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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麦子

小米香港IPO的IVE架构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协议控制”。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不通过股权方式,而是通过一系列协议完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经营活动和利润。
大多相关企业为了海外上市,除了要考虑公司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不同要求、财务门槛等因素之外,更要考虑境内外法律的差异,尤其是境内对于外资准入的限制,和外商投资产业的限制等,从而使用VIE模式成为了上策。
VIE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内返程投资企业(WOFE)和境内可变利益实体。
实际控制人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在开曼、香港等多地设立SPV,SPV返程投资外商投资企业(WOFE),再通过WOFE与实际控制人、境内可变利益实体(VIE公司)签署一套控制协议,即VIE协议,以控制境内可变利益实体,并将境内可变利益实体的收益转移到SPV。
常见架构如下:

小米对涉及外资“限制”和“禁止”业务的经营主体搭建相关合约安排,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84月11日及20184月17日完成,涉及业务板块包括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服务、游戏业务、金融、网络出版、影视、投资等。

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服务板块
1. 小米科技
小米科技目前主要从事第三方电商平台、云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等互联网信息发布业务,属于外资限制业务,存在采用VIE架构的必要性。

小米集团(开曼)在香港设立一台SPV小米香港,小米香港在境内设立WOFE小米通讯。小米通讯与小米科技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77.8%)、黎万强(10.12%)、洪锋(10.07%)、刘德(2.01%)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小米科技 100%股权,并间接控制小米科技附属公司。

2. 有品信息科技
一样通过小米香港在境内设立WOFE小米有品科技。小米有品科技与有品信息科技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70%)、刘德(10%)、洪锋(10%)和黎万强(10%)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有品信息科技 100%股权。

3. 美卓软件设计
小米通讯除了协议控制小米科技之外,其全资子公司小米移动软件也与美卓软件设计之间建立了协议控制结构。小米移动软件与美卓软件设计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朱印(61%)、李炯(39%)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通过 VIE 协议控制美卓软件设计 100%股权。

游戏业务板块
瓦力网络科技目前从事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和运营,以及在线直播平台业务。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被包含在互联网文化的范畴中,自然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资禁入行业。本可以直接采用VIE结构,但是别忘了上文提及的贸仲上海的仲裁案例,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是明确禁止了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VIE架构运用的。
在小米和其联席保荐人分别咨询了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工信部后,小米的法律顾问君合律所表示:
(i)上述机构均是本公司主要业务活动的主管政府机构;
(ii)相断电构确认,除在线阅读及互联网游戏的出版外,采用合约安排并不违反中国大陆法律及法规
(iii)对于互联网游戏的出版,监管已出版游戏的主管机构北京市文化局确认,采用合约安排并不违反中国大陆法律及法规,亦不影响本公司已取得的现有执照的有效性
及(iv)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并无禁止在线阅读业务采用合约安排
虽然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在我们咨询过程中并无对在线阅读业务采用合约安排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但亦无表明采用合约安排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
此外,工信部确认,采用合约安排并不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
因此,就大胆地搭建VIE架构了。
这次在境外换了一台壳,小米集团(开曼)在开曼设立Wah International,由后者再去香港设立瓦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再由香港这个SPV在境内设立WOFE北京瓦力信息技术。北京瓦力信息技术与北京瓦力网络科技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刘泱(65%)、雷军(10%)、梁秋实(14%)、刘景岩(6%)、袁彬(3%)、南楠(2%)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通过 VIE 协议控制北京瓦力网络科技 100%股权。

金融板块
1. 捷付睿通
捷付睿通从事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根据《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一种,也就属于外资限制业务,还需满足电信行业相关管理要求。
但它不需要再另行搭建VIE架构,已作为小米科技的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上文小米通讯和小米科技的VIE架构中被间接协议控制。

2. 北京小米电子软件(尚未开始开展业务)
小米集团(开曼)在开曼设立Xiaomi Finance Inc作为金融板块的SPV,后者在香港成立小米金融香港,再到境内成立天津小米商业保理,再成立全资子公司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小米电子软件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90%)、洪锋(10%)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北京小米电子软件 100%股权。


3. 北京小米电子软件附属公司
北京小米电子软件附属公司也通过上述VIE架构被间接协议控制:
银米科技,是北京小米电子软件全资控股的持股平台,2016年12月28日出资认缴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股股东持有29.5%的股份,仍处于5年不得转让股权的锁定期内。《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只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发起或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且需要符合入股比例等相关要求,故也存在采用和保留VIE架构的必要性: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小米信用和上海小米慧科,都是北京小米电子软件的全资子公司,都暂未开展实际业务,拟分别从事个人征信和基金销售业务,正在准备申请相关业务资质,对外资准入的要求尚不明确,故也放在北京小米电子软件下面被VIE架构间接控制。

网络出版板块
北京多看科技目前从事在线电子书阅读服务,构成网络出版服务。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因此需要搭建VIE架构。
小米集团(开曼)在开曼设立Duok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再香港设立Hong Kong Duokan Investment Limited,再在境内设立WOFE北京小米数码科技。北京小米数码科技与北京多看科技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注:《小米集团聆讯后资料集》显示股东为王川61.75%和雷军38.25%,《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股东为王川、马杰、雷军)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通过 VIE 协议控制北京多看科技 100%股权。

影视板块
1. 小米影业
小米影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机节目制作;影片发行”等业务,目前从事对影视项目的投资、广告植入和营销,属于外资禁入业务。
小米集团(开曼)在开曼设立SPV小米影业,再在香港设立小米影业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WOFE北京文米文化。北京文米文化与小米影业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洪锋(10.07%)、黎万强(87.92%)和刘德(2.01%)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借款合同除外),通过 VIE 协议控制小米影业 100%股权。

2. 北京瓦力文化
北京瓦力文化不从事具体业务,仅持有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策”)的股份,系其参股股东,浙江华策的经营范围包括制作、发行广播剧、电视机剧等业务,属于外资禁入业务。
小米通讯在与小米科技搭建VIE架构的同时,还与北京瓦力文化及其工商登记的股东雷军(90%)、尚进(10%)签署协议控制法律文件,通过 VIE 协议控制北京瓦力文化 100%股权。

投资板块
金星投资是小米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小米的投资平台,金星投资及其下属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以参股股东的身份进行股权投资,且其已投资的公司所涉及的行业中包括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如影片制作和发行、网络游戏开发),因此,由小米通讯通过其与小米科技之间的 VIE 协议间接控制金星投资100%的股权。
至此,小米的VIE架构搭建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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