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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和明朝似乎都出现了「重文轻武」的现象,二者有何异同 ...

nedved00 回答数0 浏览数373
我来继续一下已有的讨论。
简单说,用“重文轻武”来归纳宋、明问题很大(代表性研究有陈峰、陈宝良等)。一定要说的话,无论政治或是军事,明朝当然从宋朝吸取了许多经验教训(详下)。只是讨论“文”“武”几乎涉及到政治、社会与文化的方方面面,要展开的话十分困难。又因为我们的历史研究,常常以断代史为出发点,宋、明史学者关注的重点不同,讨论问题的方式其实也不大一样。因此总体上我觉得宋明的比较研究很薄弱。
这里我想从一台明代的个案入手,即雍泰“凌虐将官”事,体会一下1500年左右的情况。然后再系联一些宋、明类似的政治事件,希望可以从细节处感受一下宋明的异同。粗疏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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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年,明九边之一的宣府迎来了一位新的巡抚。



刘景纯《明代九边史地研究》

雍泰,1469年进士,此前历任吴县知县、两淮巡盐御史、南阳知府、大同兵备副使、山西按察使、浙江右布政使。这人所到之处,喜欢“搏击豪强”(《明史·本传》)。这一次,他回到宣府大同第一线,立马就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一是扶助贫困的普通军户,帮他们解决日常生计问题。二是整治当地不作为的将领,尤其是打击军队经商(《实录》、《雍泰墓志》)。
此时,到了1500年,蒙古大举进犯大同,朝廷出动大军抵御。在这样的时候,雍泰竟然不断弹劾将官,这就引起了中枢的注意。朝廷就派了巡按监察御史韩春去了解情况。
钦差来了,有人觉得自个的机会来了。刺头至少有两个,一台是参将王杰,他说雍泰冤枉自个有经济问题,其实他自个才有问题。另一台是参将李稽,他说雍泰杖打自个,这叫“凌虐将官”(《实录》)。宣府镇分守参将一共七人,其中两个都说巡抚霸凌武将;再加上雍泰之前在山西就有用刑过渡、殴人致死的前科(事见王恕《议按察使雍泰犯罪乞从轻宥免状》),朝廷自然重视起来。于是孝宗派出更高规格的调查团,由给事中徐仁、锦衣卫千户李瓒领衔,来宣府了解情况。王杰、李稽一看,搞事情有戏唱,就来劲了。王杰带头,继续向中央调查团控诉雍泰两方面的罪行。一是无故逮捕“参将守备以下官八十六人,打死“无辜十三人”。二是纵容他的女婿田聪,在宣府作威作福, 到处收受贿赂。与此同时,还派人到北京上访,击登闻鼓,直接向朝廷表达自个的冤情。
这样一闹,到了1501年六月前后,朝廷觉得雍泰已经不适合继续巡抚宣府了,索性令他致仕,提前退休。至少又过了两个月,到了当年闰七月,朝廷出了终审判决:

  • 王杰贪赃枉法属实,还污蔑朝廷巡抚,本来罪当徒,就是强制劳役;不过他反正是个武将,就继续留在边塞,“立功五年”自赎。
  • 李稽本来有罪,妄奏巡抚,另行发落。
  • 雍泰凌虐李稽属实,虽然不是出于个人恩怨,也属于用刑过渡。此外,雍泰纵容女婿收受贿赂、作威作福一事属实。因为其女婿曾受蔚州指挥何英贿赂;途径保安怀来城时,当地指挥王忠又用鼓吹送迎——蔚州驻军、怀来城都受雍泰节制,详见下图。
  • 最终,雍泰革职为民;田聪、何英、王忠等另行发落。
这一判决,宣府武将取得了全面胜利。
王杰本来有罪,目前落职留用,损失不大。关键是他可以继续留在自个关系深厚的宣府。李稽或是参将,继续统帅宣府精锐。但是,雍泰受到了革职为民的严厉处罚。同时,奉承雍泰的基层将领也一并受到牵连。



谭其骧地图中的宣府,及完全都司的机构设置;红线标出了涉事何英、王忠的位置。

2
上述雍泰“屡抑武臣”一事,散见于《实录》、《雍泰墓志》,与嘉靖以来的各种笔记杂史。只是其中第一手的奏议已经难以找到。
追索这一事件过程中,让我印象最深的,大概是其中武将对于政治规则的运用。比如王杰。整个过程中,他的重点不是为自个的罪行辩解。相反,他先是利用雍泰前科,夸大他逮捕、打死的将官人数,以此来引起高层重视。在这基础上,他重点攻击雍泰女婿收受贿赂、作威作福一事。本来,巡抚的女婿经过自个丈人的辖区,当地指挥官有所礼遇也属正常,此事当然属实。王杰抓住对方软肋,通过调查组、登闻鼓两个途径上诉,果然搞出了大新闻。再如李稽,据《雍泰墓志》:
参将李杰不法,部下状公,公将参奏,李跪堂前,跪乞受责,以图自新,公遽信曰:此亦军法也。令缚下大杖击之,三军股慄。初,李之屈也,策公必原,既乃譛公于时相暨科道,时相有戚党,科道有稔习。公遂以擅打将官劾罢。(呂柟《涇野先生文集 》)
墓志中已将李稽误为李杰(显然混淆了王杰、李稽),更多的反映出雍泰及其家人的立场。即使如此,从中我们或是可以看出李稽的策略。他非常清楚,即使自个犯了事,巡抚并只能参奏。一来一去,徒生事端。所以自个向巡抚认错,“以图自新”,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他觉得这一套一定行得通,这正是边镇的常态。不想雍泰不按常理出牌,直接下令以大杖击之。
李稽被打后,立刻抓住了法律的武器。《大明律·卷之一·名例》: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取问。
成于成化年间的《刑台法律》解释说:
军官犯罪应奏闻请旨提问。其犯该杖罪以上,应论功定议,当该官吏不请旨、不上议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赎罪还职。
这是说,即使军官犯罪,上奏是必须要走的程序。如果涉及杖刑以上的处罚,还要应功定议。雍泰违反了这一程序,罪当绞。李稽牢牢抓住了这一点,先令雍泰致仕退休,继而又让朝廷追加处罚,革职为民。虽然不少人为雍泰说情,但是事关朝廷治理武官的根本大法,操作起来很困难。
这个过程中,反倒是雍泰的自辩颇不得要领。明代官员犯罪,区分公罪与私罪,朝廷认定他“虽不以私而用刑非制”,就是以公罪论处。雍泰知道朝廷不承认他的所谓“军法”,他就从“公罪”入手,主张自个既然是“公罪,那么“律应免问”(《实录》)。这是乱讲。根据《大明律》,因公而犯错的官员,如果于事发前自个承认错误,才有可能免罪。雍泰事属于他人揭发,无论如何不符合免责的条件。
某种意义上,参将王杰、李稽对于明律的驾驭水平,超过了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雍泰。
王杰、李稽等的活跃,难免让人觉得他们朝中有人。《雍泰墓志》中说李稽在朝中有“戚党”,这首先是维护雍泰的说法;《墓志》继而说,“科道有稔习”,说明这事朝廷其实按照规矩办了,只是没有特别开恩。到了晚明,如张铨叙《国史纪闻》、朱国桢《皇明大政记》等笔记,基于墓志进行了过渡解读,认为李杰(实为李稽)是李东阳的侄子,因此受到朝廷的袒护。这其实是以讹传讹的结果——李东阳的子、侄属“兆”字辈。至于李稽如何在宣府、北京之间打通关系,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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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泰“屡抑武臣”一事,反映了许多明代政治文化的侧面。
赵翼《廿二史札记》中,“擅挞品官”一条罗列了此事,指出明朝在制度上虽然禁止官员擅自杖打品官,但实际操作中或是屡禁不止。赵翼还提到了另一台重要个案,《明史·陈于廷传》:
两浙巡盐御史祝徽、广西巡按御史毕佐周并擅挞指挥,非故事。事闻,帝方念疆埸多故,欲倚武臣,旨下参覈。于廷等言:「军官起世冑,率不循法度,概列弹章,将不胜扰,故小过薄责以惩。凡御史在外者尽然,不自二臣始。」帝以指挥秩崇,非御史得杖,令会兵部稽典制以闻。典制实无杖指挥事,乃引巡抚勅书提问四品武职语以对。帝以比拟不伦,责令再核。于廷等终右御史,所援引悉不当帝意。疏三上三却,竟削籍归。
这里,崇祯重申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我皇帝可以打你们御史,但你们御史不能打我的军官。
陈于廷指出了问题的关键:御史不能直接惩罚军官,只能上章论奏;论奏一多,朝廷也管不过来,甚至还觉得你们“屡抑武臣”;这样,地方上的问题就处理不了。所以他试图炮制先例,说巡抚可以直接处理军官。但兵部一査,这样的事情没有过——雍泰杖打参将,以有罪论处,当然不能作为成例。所以陈于廷只能强行援引:说巡抚可以审问四品武官,这显然不是一回事。
从雍泰到陈于廷,明代文武之间可见一斑。
4
文臣擅自杖打武将,最后自个被革职,这在宋代是不可想象的。这可以是我们比较宋、明的一台切入点。
首先宋代无论对于文臣武将,总体上量刑很轻。
其次,从司法程序上讲,宋明的基本精神相仿:如果军官有罪,长官不能直接施以杖刑。在宋代,本州、甚至路分长官也要向大理寺、御史台、枢密院上报(当然,像张浚处置曲端等事,本身有许多特殊性)。值得注意的是,有宋一代,在整个信息沟通的过程,文臣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点在程序设计上就已经有所体现,如991年通过以下办法:
勘鞫公事,欲乞今后命官、将校等合该杖罪,则牒送本州仍旧勾当,候敕命指挥……(《宋会要辑稿》刑法三)
由于文臣垄断了奏与讼这两个环节,武将很多时候通过文臣,来伸张自个的主张。如庆历争水洛城,武将刘沪与著作郎董士廉筑城,背后有郑戬支持。最后以欧阳修等为首,支持筑城;尹洙为首反对筑城。
其实,晚唐到庆历,所谓文武的消长,其实是一台沟通与决策的问题。中唐体制下,藩帅进行决策,词臣负责撰写表、状、书、檄等沟通文书。进入晚唐五代,朝廷式微;词臣通过朝廷晋升藩帅越来越困难了。为了更好的为出自行伍的藩帅服务,一些词臣点亮了射箭、披甲上阵的新技能,我们熟悉的陈尧咨也属于这种情况。无论是南唐或是北宋,军事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是一样的:最终决策权归中央,负责沟通的词臣、中间人就变得无比重要了。又因为沟通有时效的问题,居中沟通的官员其实获得了极大的决策权——表面上看,就是内诸司使与文臣的作用上升。总之,庆历以来,进士出身的士大夫在信息沟通过程中占据了枢纽的地位。这是晚唐以来特定历史条件下偶然的产物。
到了明代,明代沟通渠道进一步多元化,将从中御的体制进一步发展。具体而言,勋臣、将校、文臣、宦官,互相牵制,互相合作。比如1500年雍泰在宣府,文臣许进、太监金辅、平江伯陈锐三人就在大同指挥军队。即使同是进士出身的文臣,总督、巡抚地方的大员,与代表中央的特派官员,立场也不完全相同。在互相制衡的基本格局下,朝廷自然要防止文臣霸凌武将。反过来,明代巡抚、御史上奏朝廷以后,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或者文案大量堆积,或者武臣等通过其他渠道申诉,事态进一步复杂化——这就是陈于廷指出的问题。或者让参将就地认错,姑息了之——而这就是李稽的如意算盘。
擅打品官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仅仅是因为赵翼说的,人有了权势就会使用暴力,更是因为通过司法渠道惩治官员犯罪,流程过于复杂。这就像今天的美国,要叛一台人死刑很难,就地击毙反而是惩治犯罪的有效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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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一些宋明间的明显差异,则是雍泰案中不能直接体现的。
一是宋代大多数时候处于盟约时期,边防压力表面上是比较小的。北宋拓边西北过程中,进一步摸索文臣直接指挥军队的模式,一台大背景是对方战斗力比较弱,且腹地高枕无忧。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试错的成本(暂时)比较低。明朝显然知道这样的盟约和平不可靠。由于北方环境本来就险恶,所以北方边陲长期处于拉锯战中。近来的一些考古研究,深入考察了长期战争环境如何重构了长城沿线的聚落,尤其精彩。
二是@宁南左侯、@红茶魔术猫等已经讨论的,明代文人深入参与到边防与军事活动的方方面面,相比宋代有很大的发展。因为边防压力、制度设计等许多原因,明代许多进士出身的人物表现出了很高的军事素养——如能够骑射、熟悉边情、了解军队日常运作等。
更进一步说,由南宋降及明清,社会本身有很大的变化。例如,“士人”的基数不断扩大,参加科举的人数不断增多。根据何忠礼等学者的估计,晚宋参加科举的人数超过40万人,准备考试的人可能将近百万。根据艾尔曼的估计,到了1700年,人口1.5亿人,生员有50万,即每300人中有一台生员。科举人口的扩大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长期来看录取的人数必然要适当增加,但实际官阙岗位增加空间较小。这样一来,具体官阙的竞争更加激烈,投身相对冷门的边防事业不失为一种职业选择。引导文臣参赞地方军务,提供兵备道等升迁途径,其实也是把多余的人才输送到需要人的地方去。这个制度在有明一代不断完善(参见《吏部职掌·生员获功》)。就像今天大学生太多了,就引导大家去西部担任基层干部之类的。
其次,由宋至于明清,伴随科举社会发展,识字率也持上升趋势。从晚宋开始,我们就可以注意到,许多地方豪强渐渐有了一些文化。这个过程明清继续展开。以伊维德比较保守的估计,晚清民初“中国受过教育的男性人口总数比例可能在35%上下”,而 “从教育中获益 良多、堪称识字的男性,可能只占其中的三分之二,约占男性总人口的20%—25%”。这也就是说,尤其到了明中后期,各行各业的男性,不少可以通过文字获取知识,即使自个不认字,身边也总有识字读书的人——那胡屠户的女婿就是一台举人。再加上戏曲等其他渠道,武人在内的普通人也更加熟悉诉讼流程与斗争策略。比如江西,如果我们以唐宋为中心,就会发现进士不断增多,文化不断繁荣;如果关注宋明变革,尤其晚宋至于明清,就会注意到这里的人“好讼”,特别能搞事情。一方面当然是史料变多了,我们对基层社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不认字、不懂法的人,目前也会拿起诉讼武器了。
这些其中的现象,并不是简单的“文人习武”或者“武人学文”;个中社会变迁,虽然说关乎文武,但很难用“文”“武”这样的概念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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