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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3.15曝光大量山寨造假食品,涉及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

awiz 回答数10 浏览数817611
央视3.15曝光第二弹,黑心商家山东枣庄金顺源生产山寨杏仁露等,农村大量生产山寨产品,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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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
csgwcsgw | 来自北京
仿冒知名牌子,并用香精和水勾兑称核桃饮料,这种行为并非节目中商家所说的“擦边球”,而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看到“3.15”晚会曝光的这种核桃饮料,吓得我立刻放下了手上的“大个核桃”,然后看着身边另一箱“九个核桃”不知所措……
生活里很多人都遇到过各种各样的山寨牌子,比如说康帅傅省事面,还有今天“3.15”晚会中曝光的山东枣庄饮料企业仿冒的诸如“六禾核桃”“六斤核桃”“旺好牛奶”“小茖同学”等假冒牌子。






而当记者采访中问到,这些仿冒的牌子饮料,其原料是指什么时,厂商的经理表示就是用水和核桃香精勾兑出来的,并表示“这就是卖水,买这东西亏不了”
同时在另一家所谓核桃饮料的生产厂商里,记者发现该厂家使用花生酱冒充核桃酱进行生产,并在暗访中表示,在枣庄这地方都用花生酱,谁磨核桃酱谁是傻子。
在采访中,这些饮料厂商的经理其实完全明白自个的产品是抄袭或高仿的市场上知名牌子的外包装,并且将此种行为描述成是:“擦边球”。甚至有一台经理将此种行为美其名曰:“在跟踪中模仿,在模仿中创新。”
听听,多有文艺范儿!
还打算创新,请您先将您的良心捡起来吧!
至少先把花生酱换成核桃酱!






但这种仿冒其他知名牌子的包装,并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一、仿冒知名牌子的外包装和商标,涉嫌侵犯其他企业的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假冒商标罪。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专用权侵权之诉,从而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说到这里,很多人包括生产山寨产品的商家也会认为,自个仿冒的并不是知名产品的商标,而是外包装,不涉及侵权,但知名牌子的生产厂家在注册商标时,并非仅仅注册诸如“六个核桃”、“小茗同学”等四个字作为商标,更多时候为保护自个的权益,也会将产品包装、字样、图案设计等内容同时注册成为商标,或者将外观设计在国家专利局注册成为“外观设计”型专利,一旦未经厂商许可进行使用的,或者涉嫌侵犯厂家的商标权,或者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总之,绝不是厂家销售人员口中所说的“擦边球”,更不是他们美化的所谓“跟踪中模仿,模仿中创新。”
抄袭就是抄袭,别给自个立那么好听的牌坊!










二、如果仿冒产品中掺杂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将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曝光的这些厂商,为了销售产品而在产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体损伤的,那么经举报后,相关责任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费者如果购买到此类山寨产品,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商即地址等内容,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作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果消费者在销售商处购买到此类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到销售商处,要求其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市面上各类山寨商品层出不穷,很多时候我们作为笑料一笑而过,但对于生产厂商来说,坑蒙拐骗,如果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身陷囹圄,怕就不是那么舒服了,在节目里笑呵呵的几位,不知今晚过后还能否继续保持着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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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bo | 来自北京
年年都有3.15,每次都是暴露好多问题。为啥都要搁到3.15,平时都干什么了。难道平时放假了吗?我觉得或是制度的问题。就拿邻国小日本来说,人家某钢材有造假,人家那个领导,国家都出来认罪。看看我们的国家。没有3.15就好像全是好东西。那个广告吹得多好,不知道那些部门光知道收广告费,查没有查一下那个东西有那么好没有。国家造假应该查查那些广告管理部门。那些广告管理部门就是造假的宣传机构。造假也是国家那些管理部门造假。为啥不对造假那些人罚得不敢造假呢。完全是造假人没有多少损失,他们造假可以让管理部门有收入。所以可以继续造假,只要给某某部门交罚款(其实就是造假允许费)。然后风声过了在换个地方造假。我认为造假就是某某部门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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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5wife | 来自北京


这让我想起一位伟人所说的话:
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
这段话来自于马克思。
首先如果要给这样的事件定性,说容易也容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是诚信的问题,造假更能给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但到底能够造成多大的伤害,能够覆盖多少人,这是无人能够预料的。
所以我不惮于用一台严重的词语形容这种行为——罪大恶极。
食品这种东西,是商家最不应该以此作文章的一类生意,因为民以食为天。即便我们能够确定制造这些假冒产品的原料完全无害,但谁也不能保证这些产品不会发生变质或者其他不可预知的变化,从而变成危险物品,危及生命。
就事论事的话,商家要承担的责任分为两部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首先商家的运营手段和造假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这必然触犯刑法。
刑法中相关条目为: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判罚力度与销售金额紧密相关,并且考虑到造假是在食品界,在量刑时会从严量刑,所以主要责任人被判个十几年是跑不掉的。
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这其中既包括售假赔偿,还有消费者提出的其他合法诉求包括精神损失费等。
其实在我看来,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食物上造假的人也已经算是丧心病狂,毫不考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尤其很多饮料一类都是给老弱病残孕饮用的,更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我认为应该更严厉一些,让制假售假者早日消失。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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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我要 | 未知
去济源查一查,几十万的小城市,几百家饮料厂,我大学晚上在那打工,订单生产山寨饮料,七八块一箱牛奶,关键生意很好,都是销往农村偏远地区,目前在我老家镇上买个正经可口可乐都担心。村里更别说了,都是山寨垃圾食品。
我是认真的,赶紧去济源查吧!
我目前跟我爸养蜂了,造假者坑了整个行业,坑了认真对待产品的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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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1990 | 来自北京
山寨造假产品能违法的法律都违反了,包括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而商家涉及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下面让我来慢慢为大家介绍
首先,对于商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本身出身于农村,每年都会回家参加村里的年例,去参加的时候,一般都会在村口或者街边购买一两箱饮料回去,有一次急着回去,就随手在街边购买了一箱加多宝,结果回到村里才发现,这是“加夕夕宝”,但是这箱饮料无论是颜色或是字体都会加多宝的一模一样,这个时候我发现自个是购买到了山寨造假产品。
在这些类似的事件中,如果消费者本来是想买的是正品,但是却在商家的欺骗或者混淆下购买到了山寨商品,这其实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或者是重大误解,因此消费者是有权要求撤销该份买卖合同,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需要承担返还全部价款并赔偿三倍价款的民事责任,如果这些山寨造假产品导致了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例如喝了这些饮料后拉肚子等等,商家还需要支付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其次,对于商家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商家销售山寨造假产品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家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而这些山寨造假产品,往往在外观上以及字体上都会尽量做到和正品的近似,让消费者误解自个购买的就是正品,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广告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需要承担相当的行政违法责任的,包括被处以罚款、甚至停止经营。







最后,对于商家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商家销售山寨造假产品,如果商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销售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则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商家销售的山寨造假产品被鉴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则商家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如果商家在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视频,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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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110 | 来自北京
普大喜奔,在央视曝光后,这些造假企业就被顺利地查处了,如果不出意外,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刑事责任,而有关企业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其赔偿。
其实在各地的火车站,就有不少“康帅傅”省事面,而这次曝光的产品,更是突破了大家的想像,什么“大个核桃”“六斤核桃”“六禾核桃”,are you kidding me?
一、造假者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侵犯商标罪等犯罪
经工商调查,涉案的造假企业都没有未按食品生产许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而在生产的车间更是脏乱差不忍直视,更让人不能忍的是,所谓的“核桃乳”居然一点都不含核桃成分,而是用花生酱和核桃香精勾兑而成。而商标不是直接套用名牌商标,就是使用相近的商标,就这样大哥居然还有脸称“打擦边球”?这妥妥的是犯罪了好不好!
二、被侵权的企业可以要求赔偿
喂喂喂,别以为你写的是“六斤核桃”,我就不知道你想模仿的是谁!法律规定,像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商标权,但却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六斤核桃”从包装到名称上都与“六个核桃”过于相似,容易导致混淆,这实际上存在搭便车的情况,对此“六个核桃”可以要求“六斤”核桃赔偿。
三、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这么精彩的事情如何可以少得了消费者呢?是不是之前买的人都白买了呢?当然不是,这个属于典型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正大光明地要求退一赔三,如果乘以三之后小于1000块钱,可以主张赔1000块钱,而在查处之后如果还有商家在卖,请果断来一箱,哪怕是知假买假,法院也会支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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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dao123 | 未知
谢邀!又到了辨别真假“李鬼”一年一度的3.15晚会了,人们都迫不及待的待在电视机前,手机上看直播!年年打假,年年造假,山寨假货的泛滥,充斥着市场各行各业的每一台角落,食品,家用小电器,服装儿童玩具等等所有产品!




何为假货,就是冒名顶替通过仿造牌子,用极低的成本创造高额的利益,为啥每次3.15曝光的产品都让人瞠目结舌?假冒伪劣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
康师傅VS康帅傅,六大核桃跟六个核桃,不放在一起比较,不注意根本看不出来,这就反应了平时人们对商标,产地,出厂日期,保质期不够重视,很随意买了就走!
山寨假货的价格低!犯罪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觉得外包装差不多价格又差了不少。虚荣心在作崇,尤其是到了过年过节的酒时机,农村大集到处都是外包装: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山寨假货!也给山寨造假提供了温床,假货没有质量保障,没有售后服务,出现了事故无根源可纠!




还有极个别地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为山寨分子提供了保护伞,让山寨假货有机可乘!有数据显示利润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造假分子就会不惜一切代价,挺而走险,
山寨假货为何屡禁不止?是监管部门打假的力度不够吗?也许是造假分子太隐蔽!流动性强打一枪换一台地方!只有全民积极动起来,才能让山寨无处可藏!山寨没有了市场,自动就会消失!


说到3.15曝光山寨造假商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黑心厂家既然造假该犯的法律都触碰了,根据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到十倍的罚款,假货集中销毁处理,监管部门强制关停山寨黑心厂家,造成严重后果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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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fPrince | 来自北京
首先我看到这种现象特别生气!
首先我不是律师,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百度资料。




山寨产品概念

社会学家、资深评论家艾君在《“山寨文化”表现出一种民间智慧和创新》一文中对“山寨文化”作了界定:则是指山寨产品从策划、创意到加工制造,以及推向市场过程中,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社会上所形成的一种被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引起争议的文化现象。“山寨现象”出现和产生的背景是与改革开放大背景相关联的。例如,山寨手机、山寨电池、山寨本、山寨电脑等等都属于山寨产品。




山寨产品 “山寨”原含义是代表那些占山为王的势力范围,有着不被官方察觉或者不愿管辖的意味。当“山寨产品”出现后,因为概念的因素人们往往会与“黑工厂”、“地下工厂”生产的“三无[1]”产品相联系。实际非也。 “山寨”作为产品的代名词而被社会认可和炒作,并成为一种现代社会的文化现象是与广东民间IT业发展相关联的,即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 其主要表现特点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其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牌子,涉及手机、数码产品、游戏机等不同领域。

回到你的问题上,涉及商家应该是侵犯商标权,该山寨产品若造成消费者身体伤害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我觉得对于涉及商家一定要严打惩治!不向优秀相关企业学习,而是想空手套白狼,三无产品套个包装拿到市场上卖,不思进取的企业肯定是走不远的。315消费者日晚会举办27年来,我们相关部门也打击非常多山寨企业,希望有关部门继续努力,替我们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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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b33 | 来自北京

都买回家来了,才发现是山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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