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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
1、侵权信息处理
通常情况下会在上映前以及公映期间,会组织专业团队来对网络中的侵权盗版链接进行监控,以及进行侵权信息的搜集。如果发现侵权的信息,会向平台方以及侵权主体方发函的方式,通知其删除链接,停止传播的侵权信息。
2、侵权主体追责
因为互联网中网络主体的虚拟化特征,导致网络侵权案件中很难有直接证据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加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存在多个主体,例如:侵权网站的版权人、该网站行政部门备案的登记人、网站的经营者、网站英文或中文域名持有人、具体侵权行为的实施人等。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侵权人开始将侵权网站的版权人、网站icp备案登记人、网站经营者、域名持有人、以及具体侵权行为实施人相分离,采用多个主体进行登记,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归避法律,增加了权利人确认侵权责任主体的难度。
3、常备法律顾问团队
现阶段,法律顾问成为公司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员,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法律风险,还能提前预知和规避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加强影片版权保护,各部门都在行动,国家版权局、国家影片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深挖盗版源头,加大对影院偷拍盗录的侦办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销售传播渠道,铲除盗版传播黑产业链,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处理,起到了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下一步,国家影片局还将敦促影片发行放映单位、设备制造商完善管理制度,升级影片版权保护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影片发行放映行业协会作用,集合行业力量,对盗版行为保持持续高压的态势。
影视作品盗版泛滥的情况使我们认识到,维权之路除了面对盗版产业化挑战,还面临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盗版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便捷化、隐蔽化,侵权行为更为国际化、社交化、移动化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何使原有的版权保护体系适应市场就需要出品方、版权方、制片人以及各个团队不断提高专业度,防患于未然才能为作品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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